01 單選
甲、乙及丙三人成立合夥商店,三人商議約定盈餘分配條件包含:①甲、乙、丙之設算薪資分別為$30,000、$25,000 及$34,000 ②剩餘損益之分配比例為,甲:乙:丙 = 3:3:2。若 X1 年之盈餘分配結果為甲合夥人共分配得$54,000,則合夥商店在 X1 年之淨利為多少?
- A$64,000
- B$89,000
- C$144,000
- D$153,000
正解 D — $153,000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會計學概要」第 1 題(105–106 年 25 題(每題 2 分)、107 年起 20 題(每題 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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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合夥盈餘分配的兩階段順序——先給付各合夥人約定的設算薪資,剩餘損益再依約定比例分攤。
正解理由
合夥人實得數=設算薪資+剩餘損益×該人比例。甲實得新臺幣 54,000 元,扣其設算薪資新臺幣 30,000 元後,餘新臺幣 24,000 元來自剩餘損益;甲的比例為 3/8,故剩餘損益為新臺幣 64,000 元,再加回三人設算薪資合計新臺幣 89,000 元,淨利即新臺幣 153,000 元,故選 D。
逐項排除
- A新臺幣 64,000 元僅為剩餘損益,未加回設算薪資,是中途數而非淨利。
- B新臺幣 89,000 元是設算薪資合計數,等於剩餘損益為零時的淨利,與甲實得數不相容。
- C新臺幣 144,000 元係把甲實得全數當成剩餘分配(54,000÷3/8),忽略薪資須先扣除。
- D回代驗算甲得 30,000+24,000=新臺幣 54,000 元,與題示相符,淨利新臺幣 153,000 元成立。
演算步驟
- 設算薪資合計=30,000+25,000+34,000=新臺幣 89,000 元;
- 甲之剩餘分配額=54,000-30,000=新臺幣 24,000 元;
- 剩餘損益=24,000÷(3÷8)=新臺幣 64,000 元;
- 淨利=89,000+64,000=新臺幣 153,000 元。
記憶點
合夥先發薪資、再分剩餘,反推淨利時務必把薪資加回去。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