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單選
被繼承人死亡前幾年贈與下列那些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徵稅?①前三年、配偶 ②前二年、兒子 ③前二年、女婿 ④前二年、父母
- A①②③
- B①③④
- C①②④
- D②③④
正解 D — ②③④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48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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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死亡前贈與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的法定期間,以及受贈對象的範圍。
正解理由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第一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徵稅:一、被繼承人之配偶。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期間一律為死亡前二年內。②前二年、兒子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屬第二款;③前二年、女婿為繼承人之配偶,屬第三款;④前二年、父母同為《民法》所定之順序繼承人,亦屬第二款,故選 D。
逐項排除
- A錯誤。含①「前三年、配偶」。配偶固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列對象,但期間為死亡前二年內,三年不符要件。
- B錯誤。同樣誤收期間為三年的①,且漏列②兒子。
- C錯誤。同樣誤收①,且漏列③女婿。
- D正確。②③④三者期間皆為二年,對象亦全部落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第一項各款。
記憶點
期間只認「死亡前二年」,對象是配偶、各順序繼承人與這些繼承人的配偶。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