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單選
甲君於 113 年 8 月死亡,其為經常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的國民。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下列何者不計入甲君的遺產總額?①甲君自己發明的專利權,價值 300 萬元 ②甲君在國外的銀行存款 500 萬元 ③甲君於 106 年 10 月所繼承且已納遺產稅的財產 1,000 萬元 ④甲君 112 年 12 月贈與配偶現金 100 萬元 ⑤甲君 112 年 12 月贈與姪女現金 100 萬元
- A②③④
- B①③⑤
- C僅①⑤
- D③④⑤
正解 C — 僅①⑤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48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不計入遺產總額、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視為遺產,與境內外財產課稅範圍三者的交錯判斷。
正解理由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五款,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不計入遺產總額,①成立;⑤贈與姪女之現金因姪女不在同法第 15 條第一項所列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列,不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⑤亦成立,故選 C。
逐項排除
- A②③④:②在國外之銀行存款,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 條第一項,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死亡時應就其境內境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仍須計入。
- B①③⑤:③於 106 年 10 月繼承並已納遺產稅之財產,距 113 年 8 月死亡已逾五年,不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十款「死亡前五年內」之要件,而屬同法第 17 條第一項第七款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內之按年遞減扣除,性質為扣除額而非不計入遺產總額。
- C僅①⑤:①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五款不計入遺產總額,⑤之受贈人不在同法第 15 條第一項所列個人之內,兩者皆不進遺產總額,為正確組合。
- D③④⑤:④於 112 年 12 月贈與配偶之現金 100 萬元落在死亡前二年內,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第一項第一款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
記憶點
五年內繼承不計入、六至九年只能遞減扣除;死亡前二年之贈與只抓配偶與繼承人這一圈。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