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45 單選

贈與人有以下何種情形,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①行蹤不明 ②和受贈人屬二親等以內親屬 ③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贈與稅,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 ④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1. A①②③
  2. B②③④
  3. C①②④
  4. D①③④

正解 D — ①③④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45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由贈與人轉換為受贈人的三種法定情形。

正解理由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7 條第一項規定:「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一、行蹤不明。二、逾本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三、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題目的①行蹤不明、③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④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正好逐一對應該三款,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錯誤。①③固然在列,但②「和受贈人屬二親等以內親屬」不是轉換納稅義務人的事由。
  2. B錯誤。②並非法定事由,且漏列①行蹤不明。
  3. C錯誤。同樣把②算進去,又漏列③逾期未繳且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
  4. D正確。①③④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7 條第一項三款完全相符。

記憶點

人跑了、繳不出又沒財產可執行、人死了稅還沒核課,這三種情形才換受贈人繳贈與稅。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同科相關題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歷屆同題號第 45 題

→ 看完整「稅務相關法規概要」歷屆題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