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32 單選

台中公司與蔡記帳士簽訂委任書,委託蔡記帳士為台中公司記帳及報稅,蔡記帳士未經台中公司許可,洩漏業務上之秘密,就該事件下列何者敘述正確?

  1. A非屬應付懲戒事項
  2. B由台中公司列舉事實,提出證據直接請財政部交付懲戒
  3. C由台中公司列舉事實,提出證據,送交業務管轄稅捐稽徵機關,報請財政部交付懲戒
  4. D由台中公司列舉事實,提出證據,直接交付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處理

正解 C — 由台中公司列舉事實,提出證據,送交業務管轄稅捐稽徵機關,報請財政部交付懲戒

考選部更正/送分備註:第32題答B或C者均給分。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32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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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記帳士洩漏業務上秘密的懲戒發動程序,由誰列舉事實、送交何機關、再由誰交付懲戒。

正解理由

依《記帳士法》第 17 條第一款,記帳士不得「未經委任人之許可,洩漏業務上之秘密」;違反本法規定者,依《記帳士法》第 26 條第六款應付懲戒。發動程序則見《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 6 條第二項:「利害關係人認為記帳士有應付懲戒事由時,應列舉事實,提出證據,送交業務管轄稅捐稽徵機關,依前項規定報請財政部交付懲戒。」台中公司即該項所稱之利害關係人,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洩漏業務上之秘密為《記帳士法》第 17 條第一款所禁止,並落入《記帳士法》第 26 條第六款「其他違反本法規定者」,屬應付懲戒事由。
  2. B《記帳士法》第 28 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主管機關交付懲戒,本項依此立論亦有所據;本選項亦經公告給分,公告載明「第32題答B或C者均給分」,爭點在法律與其授權規則對送件路徑的詳簡不同。
  3. C與《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 6 條第二項的送件順序逐字相符。
  4. D依《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 6 條第三項,財政部收受移請交付懲戒事件後應於二日內發交懲戒委員會辦理,交付懲戒之權責在財政部。

記憶點

備妥事實與證據先送業務管轄稅捐稽徵機關,再報請財政部交付懲戒。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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