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35 單選

未記明理由之書面行政處分,且非屬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之無效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敘述錯誤?

  1. A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得不記明理由
  2. B如必須記明理由者,該瑕疵行政處分更正後即可完善
  3. C已於事後記明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
  4. D已於事後記明之補正行為,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正解 B — 如必須記明理由者,該瑕疵行政處分更正後即可完善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35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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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書面行政處分漏未記明理由,走的是「補正」而非「更正」,以及補正得為之的最後時點。

正解理由

依《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一項第二款,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而補正。條文用的是補正;《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第一項所稱之更正,適用對象限於行政處分「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兩者的要件與程序都不同。B 把欠缺理由的瑕疵說成更正後即可完善,與條文用語不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行政程序法》第 97 條第一款明定書面之行政處分「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得不記明理由,本項與條文相符。
  2. B欠缺理由屬程序或方式的瑕疵,其治癒途徑是《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補正,而非《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第一項針對顯然錯誤所設的更正,本項為錯誤選項。
  3. C《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二項前段規定,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本項正確。
  4. D《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二項後段規定,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本項正確。

記憶點

顯然錯誤才叫更正,理由漏寫叫補正,而補正的門在訴願終結或起訴前就關上。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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