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0 單選

甲公司係租賃業,關於甲公司其營業外收益及費損,下列何者敘述錯誤?

  1. A租金收入屬營業收入
  2. B利息收入及利息費用,得以其淨額列示
  3. C兌換損失及兌換利益,得以其淨額列示
  4. D採用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收益及投資損失,得以其淨額列示

正解 B — 利息收入及利息費用,得以其淨額列示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20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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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營業外收益及費損的範圍與得以淨額列示的項目,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36 條第二項判斷。

正解理由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36 條第二項前段明定「利息收入及利息費用應分別列示」,後段才列出得以其淨額列示者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負債)淨損益、採用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益、兌換損益及處分投資損益四類。利息收入與利息費用既被明文要求分別列示,即不得以淨額表達,本選項與該項前段正相反,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正確。同準則第 33 條規定營業收入指本期內因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等所獲得之收入;甲公司既為租賃業,出租即其經常營業活動,租金收入屬營業收入,第 36 條所稱租金收入係指非因經常營業活動所發生者。
  2. B錯誤,即本題所要挑出的敘述。同準則第 36 條第二項前段要求利息收入及利息費用應分別列示,未列入得以淨額列示之列。
  3. C正確。兌換損益屬同準則第 36 條第二項後段明列得以其淨額列示之項目。
  4. D正確。採用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益同樣列於該項後段得以其淨額列示之項目中。

記憶點

營業外項目只有利息收支必須分列,其餘四類才看淨額。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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