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單選
依相關稅法規定,有關捐贈課免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個人捐贈給各級政府之財產,可全數自其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 B遺贈人捐贈給公有事業機構之財產,可不計入其遺產總額
- C個人捐贈給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之財產,未超過綜合所得總額 20%部分,可自其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 D個人捐贈給公股持股超過 50%之事業,可不計入其贈與總額
正解 D — 個人捐贈給公股持股超過 50%之事業,可不計入其贈與總額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13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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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同一筆捐贈在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遺產總額與贈與總額三個稅目下的不同待遇。
正解理由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不計入贈與總額者,限於「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公股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但未達全部公股的事業,不符合「全部公股」的要件,該選項敘述與條文不合;本題要選錯誤者,故選 D。
逐項排除
- A敘述正確。《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但書明定「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捐贈各級政府者得全數減除。
- B敘述正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二款規定,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 C敘述正確。《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本文規定,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
- D敘述錯誤。《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第一項第二款要求「全部公股」,公股逾半而非全部之事業不在不計入贈與總額之列。
記憶點
捐給政府不設限、捐給公益團體二成上限;公營事業要「全部公股」才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