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47 單選

商業登記法所稱商業,係指①以營利為目的 ②獨資方式經營之事業 ③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 ④公司方式經營之事業,下列何者正確?

  1. A僅①②
  2. B僅①③
  3. C僅①②③
  4. D①②③④

正解 C — 僅①②③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47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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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商業登記法》第 3 條對商業的定義,以及公司為何不落入該定義。

正解理由

《商業登記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定義由兩個要件組成,一是以營利為目的,二是經營型態限於獨資或合夥,因此①②③均屬之。公司依《公司法》第 1 條第一項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該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其登記另循《公司法》辦理,不落入《商業登記法》第 3 條的定義,④不列入,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僅①②漏掉合夥,《商業登記法》第 3 條的經營型態同時包含獨資與合夥。
  2. B僅①③漏掉獨資,獨資同為《商業登記法》第 3 條明列的經營方式。
  3. C僅①②③與《商業登記法》第 3 條的兩個要件完全相符,本項正確。
  4. D①②③④多列了公司,公司是《公司法》第 1 條第一項所定的社團法人,非《商業登記法》第 3 條所稱商業。

記憶點

商業等於營利目的加獨資或合夥,公司走《公司法》,不算商業。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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