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47 單選

張三記帳士受甲公司委託處理會計事務。因甲公司財務經理李四的要求,張三在明知甲公司全年的真實銷貨超過新臺幣 3,000 萬元,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卻遠低於新臺幣 3,000 萬元,在有銷貨事實卻不開發票亦不入帳之情況下,其目的在使甲公司得適用擴大書審的制度報稅。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試問張記帳士的這種行為可能應負何種法律責任?

  1. A因違法而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5 萬元以下罰金
  2. B因違法而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3. C因違法而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4. D因違法,處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鍰

正解 B — 因違法而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47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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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受託處理會計事務之人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之刑事責任。

正解理由

張三受甲公司委任處理會計事務,屬《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所稱「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其明知有銷貨事實卻不開立統一發票亦不入帳,使帳載銷貨遠低於實際銷貨,該當同條第四款「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依同條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這是《商業會計法》第 74 條對未依法取得資格擅自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經查獲後三年內再犯者之刑度;張三為合法受任之記帳士,所犯是同法第 71 條之罪,刑度不符。
  2. B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與《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之法定刑一致,正確。
  3. C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商業會計法》並無此一刑度組合。
  4. D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鍰:罰鍰屬行政罰,《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科處的是刑事罰金,處罰性質即不相符。

記憶點

明知不實、故意遺漏不入帳,成立《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之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是刑罰不是罰鍰。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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