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45 單選

下列有關公司法之規定何者錯誤?

  1. A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2. B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資本額的百分之四十
  3. C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股東會決議者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4. D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正解 B — 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資本額的百分之四十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45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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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司法》第 13 條、第 15 條與第 27 條,分別規範轉投資、資金貸與及法人股東當選董事監察人。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15 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公司之資金於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得為貸與,但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該款的比較基準是淨值,本選項寫成資本額,與條文不符而為錯誤敘述,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敘述正確。《公司法》第 13 條第一項明定,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2. B敘述錯誤。《公司法》第 15 條第一項第二款的分母是貸與企業的淨值,不是資本額,百分之四十的比例本身則沒有寫錯。
  3. C敘述正確。《公司法》第 13 條第二項的三種除外情形與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的上限,均與本項文字相符。
  4. D敘述正確。《公司法》第 27 條第一項明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記憶點

轉投資看實收股本、資金貸與看淨值,比例同為百分之四十,分母不同。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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