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單選
商業登記法所稱商業負責人,包括下列那些? ①獨資組織之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②合夥組織之執行業務合夥人 ③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之經理人 ④獨資出資者之配偶
- A僅①②
- B僅①②③
- C僅①②④
- D①②③④
正解 B — 僅①②③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48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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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商業登記法》第 10 條所定商業負責人的範圍。
正解理由
《商業登記法》第 10 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在獨資組織,為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合夥組織者,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同條第二項規定:「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商業負責人。」①與②由第一項涵蓋,③由第二項涵蓋,④獨資出資者之配偶並未見於該條任何一項,不因婚姻關係而成為商業負責人,故選 B。
逐項排除
- A僅①②漏掉經理人,《商業登記法》第 10 條第二項已把執行職務範圍內的經理人納入。
- B僅①②③與《商業登記法》第 10 條兩項的範圍完全相符,本項正確。
- C僅①②④誤把配偶列入,《商業登記法》第 10 條並無配偶當然為商業負責人的規定。
- D①②③④同樣多列了配偶,該身分不在《商業登記法》第 10 條的列舉之內。
記憶點
商業負責人為獨資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執行業務合夥人,加上執行職務範圍內的經理人。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