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單選
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已辦理資產重估者,發生減損時,應如何認列?
- A直接認列至當期損失
- B先減少未實現重估增值
- C提列累計減損
- D做為股本之減項
正解 B — 先減少未實現重估增值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25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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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24 條第三項,已辦理資產重估之資產發生減損時的認列順序。
正解理由
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24 條第三項:「已辦理資產重估者,發生減損時,應先減少未實現重估增值;如有不足,認列至當期損失。減損損失迴轉時,於原認列損失範圍內,認列至當期利益;如有餘額,列為未實現重估增值。」條文明定的第一順位是沖減未實現重估增值,故選 B。
逐項排除
- A錯誤。認列至當期損失是《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24 條第三項所定的第二順位,須未實現重估增值不足沖減時才輪到,逕行直接認列即跳過條文所定的先後次序。
- B正確。與《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24 條第三項前段「應先減少未實現重估增值」完全相符。
- C錯誤。《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24 條第一項就一般資產規定帳面金額大於可回收金額時認列減損損失,但已重估資產依同條第三項另有先沖權益的特別順序,非逕以提列累計減損作答。
- D錯誤。未實現重估增值依《商業會計法》第 52 條第一項係重估所生之增值科目,並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30 條第四款歸屬於其他權益,該項目與股本分屬不同權益項目,不生股本減項問題。
記憶點
重估過的資產發生減損:先吃掉未實現重估增值,不夠才進當期損失。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