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單選
股份有限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符合下列那個條件之股東得向法院提出聲請解散?
- A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10%以上股份之股東,且繼續持有期間達 6 個月以上
- B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20%以上股份之股東
- C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5%以上股份之股東,且繼續持有期間達 1 年以上
- D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10%以上股份之股東
正解 A —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10%以上股份之股東,且繼續持有期間達 6 個月以上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25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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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司法》第 11 條裁定解散之聲請,在股份有限公司所要求的持股比例與持有期間兩項要件。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11 條第一項規定「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聲請,在股份有限公司,應有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提出之」。聲請門檻由持股比例與持有期間兩要件並存構成,缺一即不該當法定要件。故選 A。
逐項排除
- A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且繼續持有達六個月以上,兩要件與《公司法》第 11 條第二項所定完全相符,為應選項。
- B百分之二十的比例並非《公司法》第 11 條第二項所定數值,且完全未要求持有期間。
- C百分之五與一年皆非《公司法》第 11 條第二項所定,比例與期間兩個數字都被改動。
- D比例雖為百分之十,卻漏掉《公司法》第 11 條第二項「繼續六個月以上」的持有期間要件,仍不該當。
記憶點
裁定解散要湊滿一成股份加六個月,比例與期間缺一不可。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