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49 單選

依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下列那些行為須課徵贈與稅?

  1. A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2. B保證人因履行保證責任,而代主債務人清償債務,並無償免除其債務者
  3. C先生贈與太太之財產
  4. D捐贈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正解 B — 保證人因履行保證責任,而代主債務人清償債務,並無償免除其債務者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49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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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以贈與論之財產移動與不計入贈與總額項目之區辨。

正解理由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一款,財產之移動,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保證人因履行保證責任代主債務人清償債務後,對主債務人取得求償債權;其後無償免除該債務,即屬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債務,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第一項第四款,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不計入贈與總額,無庸課徵贈與稅。
  2. B無償免除主債務人所負之債務,合致《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一款以贈與論之要件,應課徵贈與稅,為正確答案。
  3. C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第一項第六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先生贈與太太之財產免課贈與稅。
  4. D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以及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均不計入贈與總額。

記憶點

無償免除債務以贈與論;扶養費、配偶互贈、公益捐贈皆屬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項目。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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