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46 單選

張大華於 104 年 12 月 1 日放棄中華民國國籍,於 106 年 11 月 18 日首次將財產贈與其子女,包括國外存款$2,600,000、市價$10,000,000 之國內土地(土地公告現值$8,000,000),請問贈與總額為何?

  1. A$8,000,000
  2. B$10,000,000
  3. C$10,600,000
  4. D$12,600,000

正解 C — $10,600,000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46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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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棄籍未滿二年者之贈與稅課稅範圍,及土地之估價基準。

正解理由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1 條,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依關於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課徵贈與稅。張大華 104 年 12 月 1 日棄籍,至 106 年 11 月 18 日贈與未滿二年,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 條第一項,就境內、境外財產全部課徵贈與稅,國外存款新臺幣 2,600,000 元應計入。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0 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贈與財產以贈與時之時價計算,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國內土地按公告現值 8,000,000 元計入。贈與總額為 2,600,000 元加 8,000,000 元,合計新臺幣 10,600,000 元,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僅計土地公告現值,漏計國外存款;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1 條,棄籍未滿二年者仍應就境內外財產課徵。
  2. B誤按土地市價計價且漏計國外存款;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0 條第三項,土地應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3. C國外存款 2,600,000 元加土地公告現值 8,000,000 元,合計 10,600,000 元,計算正確。
  4. D誤以土地市價加國外存款計算;市價非《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0 條所定之估價基準。

記憶點

棄籍未滿二年照國民規定課、境內外全計;土地看公告現值,市價是干擾項。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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