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44 單選

下列何項非屬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載明事項?

  1. A交易日期
  2. B課稅別
  3. C交易數量
  4. D裝潢設計公司銷售貨物或勞務給非營業人時,買受人之名稱及地址

正解 D — 裝潢設計公司銷售貨物或勞務給非營業人時,買受人之名稱及地址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44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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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統一發票應載明事項,及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得免填載買受人資訊之範圍。

正解理由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9 條第一項,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據實載明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同項第三款規定,營業人對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除同項第二款所定製造業或經營進口貿易之營業人外,得免填買受人名稱及地址,但經買受人要求者不在此限。裝潢設計公司非屬製造業,亦非經營進口貿易之營業人,其銷售給非營業人時,買受人之名稱及地址原則上得免填載,並非應載明事項,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交易日期為《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9 條第一項明列之應載明事項,非本題答案。
  2. B課稅別同為《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9 條第一項明列之應載明事項,且依同辦法第 8 條第二項,營業人應區分應稅、零稅率或免稅分別開立,並於統一發票明細表課稅別欄註記。
  3. C交易數量在《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9 條第一項所列品名、數量、單價之列,屬應載明事項。
  4. D裝潢設計公司非屬《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9 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製造業或經營進口貿易之營業人,銷售與非營業人得免填買受人名稱及地址,非屬應載明事項,為正確答案。

記憶點

發票必載九項: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總計;賣給非營業人原則免填名稱地址,例外是製造業與進口貿易業。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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