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單選
下列財產移轉的情形,有關贈與稅徵免之敘述,何者錯誤?
- A甲成立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全部之受益人為乙,視為甲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乙,應課徵贈與稅
- B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財產,受託人與受益人間之財產移轉,不課徵贈與稅
- C祖母出資 6,000 萬元為其孫購置不動產,應以該出資額 6,000 萬元計入祖母之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
- D信託關係存續中,委託人追加信託財產,致增加非委託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者,於追加時,就增加部分,應課徵贈與稅
正解 C — 祖母出資 6,000 萬元為其孫購置不動產,應以該出資額 6,000 萬元計入祖母之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46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信託關係下贈與稅的課徵與不課徵,以及以自己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不動產時贈與標的之認定。
正解理由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三款,「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祖母出資為其孫購置不動產,落在但書,以贈與論之標的是該不動產而非出資額。本題問敘述錯誤者,C 項與該款但書不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 A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1 條第一項,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全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課徵贈與稅,敘述正確。
- B《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2 條第三款明定,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財產,受託人與受益人間之移轉不課徵贈與稅,敘述正確。
- C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三款但書,購置者為不動產時以贈與論之標的是該不動產,其價值依同法第 10 條第三項所定時價估定,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而非逕以出資額 6,000 萬元計入贈與總額,敘述錯誤。
- D《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1 條第三項就信託關係存續中委託人追加信託財產,致增加非委託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者,明定於追加時就增加部分課徵贈與稅,敘述正確。
記憶點
出資買不動產,被課的是那棟不動產的時價,不是那筆錢。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