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36 單選

某營業人之總機構設於臺北市,另在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宜蘭縣及花蓮縣各設有 5 處固定營業處所,請問應辦理稅籍登記之處所為若干?

  1. A1處
  2. B7處
  3. C8處
  4. D36 處

正解 D — 36 處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36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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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8 條的稅籍登記單位,總機構與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各自都要登記。

正解理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8 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登記以每一個固定營業場所為單位: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宜蘭縣及花蓮縣共 7 處縣市各設 5 處,合計 35 處,加上設於臺北市的總機構 1 處,共 36 處,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1 處係誤認由總機構一家辦理即可,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8 條「分別」申請的文字不合。
  2. B7 處係把每一個縣市當成一個登記單位,漏計同一縣市內的 5 處固定營業處所各自都要登記。
  3. C8 處係以 7 個縣市加上總機構計算,同樣漏計各縣市內的多處營業處所。
  4. D固定營業場所 35 處加總機構 1 處合計 36 處,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8 條相符,為正確選項。

記憶點

稅籍登記算「處」不算「縣市」,總機構自己也占一處。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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