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單選
依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9 條規定,下列何者得免辦稅籍登記?
- A醫院銷售復健器材
- B政府機關
- C地主銷售因合建而分得之房屋
- D碾米工廠
正解 B — 政府機關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34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9 條免辦稅籍登記的範圍,它是以援引免稅款次的方式寫成的。
正解理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9 條規定「專營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第八款、第十二款至第十五款、第十七款至第二十款、第三十一款之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及各級政府機關,得免辦稅籍登記」,政府機關逐字列於該條之末,故選 B。
逐項排除
- A醫院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 條第一項第三款免稅者以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為限,銷售復健器材屬應稅,該醫院並非專營免稅貨物或勞務,不合同法第 29 條的免辦要件。
- B各級政府機關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9 條明文列舉得免辦稅籍登記者,為正確選項。
- C《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 條第一項第一款免稅者為出售之土地,地主合建分得的是房屋,銷售房屋為應稅,且第一款不在同法第 29 條所援引的款次之內。
- D碾米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 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款的稻米、麵粉之銷售及碾米加工,而同法第 29 條援引的款次未及於第二十一款。
記憶點
免稅與免辦登記是兩張表,要逐款去比對有沒有被援引進來。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