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單選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下列那一項營業人申報之溢付稅額,不能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
- A營業人進貨時申報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之溢付稅額
- B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
- C因銷售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
- D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其溢付之營業稅
正解 A — 營業人進貨時申報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之溢付稅額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40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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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9 條溢付稅額應退還的三種法定情形,以及其餘一律留抵的原則。
正解理由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9 條第一項,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溢付稅額,以因銷售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因取得固定資產、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三款為限;同法第 39 條第二項並規定「前項以外之溢付稅額,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營業稅」,僅情形特殊者得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單純進項大於銷項所生之溢付不在三款之列,故選 A。
逐項排除
- A進貨時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所生之溢付,落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9 條第二項的留抵範圍,不得逕予退還,為應選項。
- B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9 條第一項第二款,應查明後退還。
- C因銷售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9 條第一項第一款,應查明後退還。
- D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其溢付之營業稅,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9 條第一項第三款,應查明後退還。
記憶點
退稅只認零稅率、固定資產、註銷登記三張門票,其餘一律留抵。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