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單選
依現行規定,下列何者不是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的合法取得管道?
- A往來銀行印製
- B營業人以網際網路開立
- C核定營業人自行印製
- D政府印製發售
正解 A — 往來銀行印製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34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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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2 條第四項所定統一發票的三種合法產生管道。
正解理由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2 條第四項,「統一發票,由政府印製發售,或核定營業人自行印製,或由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其格式、記載事項與使用辦法,由財政部定之」。條文所列僅政府印製發售、核定營業人自行印製與電子方式開立三種,往來銀行印製並不在內,故選 A。
逐項排除
- A往來銀行印製未見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2 條第四項所列管道,銀行不具印製統一發票之地位,為應選項。
- B營業人以網際網路開立即電子發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2 條第四項明文允許,同法第 32-1 條第一項並要求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
- C核定營業人自行印製,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2 條第四項明列之管道。
- D政府印製發售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2 條第四項排列的第一種管道,最傳統的紙本統一發票即由此而來。
記憶點
統一發票只有政府印、營業人核准自印、電子開立三條路,銀行不在名單上。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