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單選
下列有關 114 年 5 月結算申報 113 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 A96 年 2 月出生者可以當納稅義務人
- B44 年 4 月出生之父親免稅額可增加 50%
- C40 年 10 月出生之姑姑免稅額可增加 50%
- D107 年 12 月出生之子女適用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正解 D — 107 年 12 月出生之子女適用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34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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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加成的親屬與年齡要件,以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的適用年齡。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 6,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六歲以下之子女,第一名子女每年扣除十五萬元,第二名及以上子女每人每年扣除二十二萬五千元。107 年 12 月出生之子女於 113 年度仍為六歲以下,正好落在該目的適用範圍,故選 D。
逐項排除
- A96 年 2 月出生者於 113 年度尚未成年,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其屬子女未成年而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該年度應由扶養之納稅義務人列報為受扶養親屬,不是自任該年度的納稅義務人。
- B44 年 4 月出生之父親於 113 年度為 69 歲。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直系尊親屬須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免稅額始增加百分之五十,本項不合年齡要件。
- C40 年 10 月出生之姑姑雖已年滿七十歲,但姑姑屬《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者限於同款第一目之直系尊親屬及納稅義務人本人與配偶。
- D幼兒學前特別扣除以六歲以下之子女為要件,107 年 12 月出生者於 113 年度符合,敘述正確。
記憶點
七十歲加五成只給本人、配偶與直系尊親屬;幼兒學前扣除自 113 年度起看「六歲以下」。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