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單選
下列有關信託課稅規定,何者錯誤?
- A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之他益信託契約,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應於信託成立年度依規定課徵所得稅
- B信託契約之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委託人應於所得發生年度計算所得申報納稅
- C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遺囑人死亡時,其信託財產應依法課徵遺產稅
- D受託人因公益信託而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收入,全部供作該公益事業之用者,免徵營業稅
正解 B — 信託契約之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委託人應於所得發生年度計算所得申報納稅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21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信託課稅中,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時的納稅義務人配置,以及他益信託、遺囑信託與公益信託的稅目歸屬。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4 第三項,「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其於所得發生年度依前二項規定計算之所得,應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於第七十一條規定期限內,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納稅義務人是受託人而非委託人,選項所稱由委託人於所得發生年度計算所得申報納稅並不正確,故 B 為錯誤敘述,故選 B。
逐項排除
- A依《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2 第一項,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之信託契約,信託成立時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該受益人應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併入成立年度之所得額課徵所得稅,敘述正確。
- B該情形的納稅義務人為受託人,並由受託人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本項錯誤。
- C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 條之 2 第一項,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遺囑人死亡時,其信託財產應依該法規定課徵遺產稅,敘述正確。
- D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 條之 1 第一項,受託人因公益信託而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收入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公益事業之用者,免徵營業稅,敘述正確。
記憶點
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稅單開給受託人。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