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31 單選

下列何者不是商業會計法所稱之主管機關?

  1. A經濟部
  2. B財政部
  3. C臺北市政府
  4. D新竹縣政府

正解 B — 財政部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31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商業會計法》第 3 條所定主管機關的三級架構,考的是哪一個機關不在法定名單內。

正解理由

依《商業會計法》第 3 條第一項:「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法定主管機關只有這三種,財政部並未列入,該法亦未賦予財政部管理商業會計事務之權責,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經濟部即《商業會計法》第 3 條第一項所稱中央主管機關,並依同條第二項第一款掌商業會計法令與政策之制(訂)定及宣導,屬本法之主管機關。
  2. B財政部不在《商業會計法》第 3 條第一項列舉的三種主管機關之內,本法未賦予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權責,為本題所要選出者。
  3. C臺北市政府屬直轄市政府,為《商業會計法》第 3 條第一項所稱直轄市主管機關,管理中央主管機關委辦登記之公司及受理登記之商業其商業會計事務。
  4. D新竹縣政府屬縣(市)政府,為《商業會計法》第 3 條第一項所稱縣(市)主管機關,管理受理登記之商業其商業會計事務。

記憶點

商業會計的主管機關只有「經濟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三級,財政部管稅不管帳。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同科相關題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歷屆同題號第 31 題

→ 看完整「記帳相關法規概要」歷屆題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