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38 單選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列何者不適用「視為銷售」之規定?

  1. A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
  2. B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
  3. C因信託成立,委託人將貨物移轉給受託人
  4. D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購貨物交付給委託人

正解 C — 因信託成立,委託人將貨物移轉給受託人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38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視為銷售貨物的法定類型,以及信託關係人間移轉的排除規定。

正解理由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之 1 第一款,信託財產「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者,「不適用前條有關視為銷售之規定」。因信託成立而由委託人將貨物移轉予受託人,正是該款所排除的情形,並非視為銷售,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第三項第五款,明列為視為銷售貨物,適用視為銷售規定。
  2. B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第三項第四款,明列為視為銷售貨物,與 (A) 分屬委託與受託兩端,兩端各為一次視為銷售。
  3. C因信託成立,委託人將貨物移轉給受託人:經《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之 1 第一款明文排除,不適用視為銷售,為本題所選。
  4. D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購貨物交付給委託人: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第三項第三款,屬視為銷售貨物。

記憶點

自用、無償移轉、解散餘存、代購、代銷五款視為銷售;信託成立、受託人變更、信託關係消滅三種移轉不視為銷售。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同科相關題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歷屆同題號第 38 題

→ 看完整「稅務相關法規概要」歷屆題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