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單選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下列所得分類何者正確?
- A政府舉辦獎券中獎獎金屬於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計入綜合所得總額
- B職工福利委員會發放之福利金屬於薪資所得,計入綜合所得總額
- C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與證券商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屬於其他所得,按 10%稅率分離課稅
- D出售民國 100 年度購買之土地,獲得利益,屬於財產交易所得,按 20%稅率分離課稅
正解 C —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與證券商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屬於其他所得,按 10%稅率分離課稅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2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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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所得類別的歸屬與分離課稅——《所得稅法》第 14 條十類所得中,哪幾種扣繳後就不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0 類但書,「告發或檢舉獎金、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同法第 14 條之 1 第 2 項第 4 款並明定,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個人取得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應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扣繳率為百分之十,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歸類為其他所得、按百分之十分離課稅,兩項要素都與條文相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 A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8 類第 3 款,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與本項所寫應計入總額不符。
- B職工福利委員會係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與營利事業分立之組織,其發放之福利金並非《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類所稱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薪資收入。
- C其他所得的歸類與百分之十分離課稅均與上開條文一致,為正確敘述。
- D依《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6 款,個人出售土地之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本項所寫按百分之二十分離課稅並無依據。
記憶點
結構型商品與檢舉獎金,扣繳完就不進總額。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