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37 單選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多久內,就給付額依適用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

  1. A15 日
  2. B20 日
  3. C25 日
  4. D30 日

正解 A — 15 日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37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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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銷售勞務時,由勞務買受人繳納營業稅的期限與計算方式。

正解理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 條第三款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同法第 36 條第一項並規定,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就給付額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但買受人為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正確,繳納期限為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十五日內。
  2. B二十日並非本項所定之繳納期限。
  3. C二十五日亦非本項所定之繳納期限。
  4. D三十日是逾期未繳納而生處罰效果的判斷天數,不是本項的繳納期限。

演算步驟

  1. 應繳納營業稅額 = 給付額 × 徵收率。
  2. 設給付外國事業之報酬為新臺幣 1,000,000 元,徵收率 5%,則 1,000,000 元 × 5% = 新臺幣 50,000 元,並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 15 日內繳納。

記憶點

買外國勞務由買受人代繳,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專供應稅用途者免繳。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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