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單選
依現行所得稅法,某甲係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遺有配偶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配偶於次年所得稅開徵期間合併辦理結算申報,某甲之免稅額得減除多少?
- A全額
- B二分之一
- C三分之一
- D按該年度死亡前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減除
正解 A — 全額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17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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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納稅義務人年度中死亡而遺有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配偶合併申報時,免稅額的減除方式。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之 1,按日數比例換算減除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的前提,是「個人於年度進行中因死亡或離境,依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而《所得稅法》第 71 條之 1 第 1 項但書明定,死亡人「遺有配偶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仍應由其配偶依第七十一條之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此時是依《所得稅法》第 71 條辦理合併申報,不是依《所得稅法》第 71 條之 1 辦理,自不落入按比例換算的射程,免稅額全額減除,故選 A。
逐項排除
- A全額:由境內居住之配偶依《所得稅法》第 71 條合併申報,不適用按日數比例換算,免稅額全額減除,正確。
- B二分之一:《所得稅法》就死亡年度之免稅額並未定有二分之一的固定比例。
- C三分之一:《所得稅法》就死亡年度之免稅額並未定有三分之一的固定比例。
- D按該年度死亡前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減除:這是《所得稅法》第 17 條之 1 針對依《所得稅法》第 71 條之 1 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者所設的規定,本題由境內居住之配偶合併申報,不在其適用範圍。
記憶點
有境內居住配偶合併申報就全額減除,由繼承人單獨申報才按日數比例換算。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