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單選
有關財務報表附註,下列何者敘述錯誤?
- A視為財務報表之一部分
- B附註不可編製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 C單獨列示於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之後
- D幫助閱表人了解財務報表
正解 B — 附註不可編製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11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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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財務報表附註的法定地位與可揭露內容,依《商業會計法》第 28 條與第 29 條判斷四項敘述何者與條文相反。
正解理由
《商業會計法》第 29 條第二項明定「商業得視實際需要,於財務報表附註編製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用的是授權性的「得」字,代表附註本來就可以編製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本選項卻寫成「不可編製」,與該項文字正好相反,故選 B。
逐項排除
- A正確。《商業會計法》第 28 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各款報表應予必要之附註,並視為財務報表之一部分」,附註與四種報表具同一地位。
- B錯誤,即本題所要挑出的敘述。同法第 29 條第二項既已授權商業得於附註編製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即無「不可編製」之限制。
- C正確。附註係就同法第 28 條第一項所列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所為之揭露,接續於各該報表之後單獨列示。
- D正確。同法第 29 條第一項第十款揭示附註尚應載明「其他為避免閱讀者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表之公允表達所必要說明之事項」,功能即在幫助閱表人了解報表。
記憶點
附註是報表的一部分,明細表是「得」編,不是「不可」編。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