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 單選
按記帳士法規定,記帳士接受委任後,因正當理由須終止契約,應於幾日前通知委任人?
- A30 日
- B20 日
- C15 日
- D10 日
正解 D — 10 日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8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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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記帳士法》第 15 條所定終止委任契約的正當事由、事前通知期間與委任人同意三重限制。
正解理由
依《記帳士法》第 15 條,「記帳士受委任後,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應於十日前通知委任人,在未得委任人同意前,不得終止進行」。條文明定的事前通知期間為十日,且縱有正當事由並已依期通知,在未得委任人同意前仍不得終止進行。題目所問者為通知期間,與條文逐字對位者為十日,故選 D。
逐項排除
- A30 日與《記帳士法》第 15 條所定十日不符,該日數在本法之委任關係規定中並無對應。
- B20 日同樣與《記帳士法》第 15 條所定十日不符。
- C15 日與《記帳士法》第 15 條所定十日不符,易與其他法律的會議召集通知期間互相干擾。
- D10 日與《記帳士法》第 15 條「應於十日前通知委任人」之文字逐字相符。
記憶點
記帳士要收手,得有正當事由、十日前通知,還要委任人點頭。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