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記帳士法規定,記帳士接受委任後,因正當理由須終止契約,應於幾日前通知委任人?
- A30 日
- B20 日
- C15 日
- D10 日
正解 D — 10 日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8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記帳士法》第 15 條所定記帳士終止委任契約時,應於幾日前通知委任人。
正解理由
依《記帳士法》第 15 條「記帳士受委任後,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應於十日前通知委任人,在未得委任人同意前,不得終止進行」,考試當時的事前通知期間為十日,故選 D。本題依考試當時之規定;該條已於 111 年 5 月修正為「記帳士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委任人」,現行期間為十五日。
逐項排除
- A三十日並非終止契約的通知期間;《記帳士法》第 12 條的三十日,是停業、復業或原登錄事項變更時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向原登錄機關申報備查的期限。
- B二十日出自《記帳士法》第 29 條,指被付懲戒人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的期間,與委任契約無關。
- C十五日是《記帳士法》第 15 條修正後的現行期間,用在 108 年這道題目不符當時條文。
- D與《記帳士法》第 15 條「應於十日前通知委任人」逐字相符,且該條同時要求須有正當事由,未得委任人同意前不得終止進行。
記憶點
舊制十日、現行十五日,終止前還要過「正當事由」與「委任人同意」兩道關卡。
本題涉及的《記帳士法》第 15 條(111 年 5 月修正)已修正,依現行法規的說明見下方。詳解內容依考試當時之規定。
依現行法規(115 年 8 月條文)
《記帳士法》第 15 條已於 111 年 5 月修正
依現行規定,本題答案為 (C) 15 日
《記帳士法》第 15 條於 111 年 5 月修正施行,現行規定為:記帳士受委任後,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委任人。本題問的正是通知期間,依現行法應選 (C) 15 日,原本的十日已經延長。修正同時刪除了舊條文「在未得委任人同意前,不得終止進行」的限制;「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則是修正前後都有的規定,與題幹「因正當理由」相對應。(A) 30 日、(B) 20 日、(D) 10 日均非現行規定。記憶點:記帳士終止委任,現行是「正當事由+十五日前通知」。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