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單選
依記帳士法規定,記帳士欲在登記開業區域以外之其他縣市執行業務時,應如何辦理?
- A向財政部登記,免設分事務所
- B向其他縣市國稅分局登記,並設分事務所
- C向其他縣市政府登記,免設分事務所
- D向其他縣市政府登記,並設分事務所
正解 A — 向財政部登記,免設分事務所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5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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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記帳士法》第 9 條所定執行業務區域,以及跨直轄市、縣市執業時的登記義務與事務所設置。
正解理由
依《記帳士法》第 9 條,「記帳士執行業務之區域以其登記開業之直轄市、縣市為其執行業務區域。其在其他直轄市、縣市執行業務時,應向主管機關登記,免設分事務所」。條文設下兩個要素:登記對象是本法之主管機關,即中央之財政部,而非各該縣市政府或國稅分局;效果則是明文免設分事務所。又依《記帳士法》第 10 條,記帳士應於其執行業務區域設立記帳士事務所,其事務所名稱應註明「記帳士事務所」,該設所義務指向原執行業務區域,跨區執業並未因此增加設所負擔。兩個要素同時成立者只有一組,故選 A。
逐項排除
- A向主管機關登記且免設分事務所,兩個要素均與《記帳士法》第 9 條後段相符。
- B登記對象誤為國稅分局,且《記帳士法》第 9 條後段明文免設分事務所,並設分事務所之敘述與條文相反。
- C免設分事務所部分無誤,惟登記對象依《記帳士法》第 9 條後段為主管機關,並非其他縣市政府。
- D登記對象與設所要求兩處皆與《記帳士法》第 9 條後段不符。
記憶點
跨縣市執業只要向主管機關多登記一筆,不必再開一間分事務所。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