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3 單選

李記帳士受記帳士法所定除名處分,下列何者敘述錯誤?

  1. A不得充任記帳士
  2. B已充任記帳士者,撤銷或廢止其記帳士證書
  3. C不得應考記帳士考試
  4. D撤銷或廢止原因消滅後,得依記帳士法之規定充任記帳士及請領記帳士證書

正解 D — 撤銷或廢止原因消滅後,得依記帳士法之規定充任記帳士及請領記帳士證書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3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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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記帳士法》第 4 條所定不得充任記帳士之情事,以及除名處分與其他事由在回復資格上的差別。

正解理由

依《記帳士法》第 4 條第一項第六款,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不得充任記帳士;同條第二項規定「有前項第一款或第六款情事,已充任記帳士者,撤銷或廢止其記帳士證書。有前項第一款情事,如已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已滿三年者,仍得依本法之規定充任記帳士及請領記帳士證書」。可回復充任並請領證書者,條文只給第一款之犯罪行為情事,並未及於第六款之除名;同條第三項所定原因消滅後仍得執行業務者,則限於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除名並無回復之明文,選項所述與條文不符而為錯誤敘述,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敘述正確。《記帳士法》第 4 條第一項第六款直接把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列為不得充任記帳士之情事。
  2. B敘述正確。《記帳士法》第 4 條第二項前段就第一款、第六款情事,規定已充任記帳士者撤銷或廢止其記帳士證書。
  3. C敘述正確。受除名處分者依《記帳士法》第 4 條第一項第六款已喪失充任資格,此一資格排除於應考階段即生效力,其考試資格之限制則由考試法令規範。
  4. D敘述錯誤。《記帳士法》第 4 條第二項後段之回復規定僅適用第一款,同條第三項之回復僅適用第二款至第五款,除名均不在其中。

記憶點

除名是《記帳士法》第 4 條裡最重的一款,撤照之後沒有回頭路的明文。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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