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單選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於 107 年 6 月 3 日申報其 106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核課期間至何時屆滿?
- A112 年 6 月 2 日
- B112 年 5 月 31 日
- C114 年 5 月 31 日
- D114 年 6 月 2 日
正解 C — 114 年 5 月 31 日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18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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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綜合所得稅逾期申報時的核課期間年限與起算日,須合用《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與同法第 22 條。
正解理由
綜合所得稅之結算申報期間,依《所得稅法》第 71 條第一項為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一百零七年六月三日申報一百零六年度綜合所得稅已逾該期間。《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者,核課期間為七年;同法第 22 條第二款規定,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者,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起算日為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七年期間至一百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屆滿,故選 C。
逐項排除
- A錯誤。一百十二年六月二日係採五年年限並自實際申報日一百零七年六月三日起算,年限與起算日均不合《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第一項第三款及同法第 22 條第二款。
- B錯誤。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之起算日正確,惟年限誤用《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第一項第一款已依限申報者之五年。
- C正確。七年核課期間自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起算,至一百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屆滿。
- D錯誤。七年年限正確,惟起算日誤自實際申報日一百零七年六月三日起算,非《稅捐稽徵法》第 22 條第二款所定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
記憶點
逾期申報是七年,起算日看申報期限的隔天,不看實際送件那一天。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