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單選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以下稱遺贈稅法)規定,張君死亡前 2 年內處分之下列財產,何者免依規定併入其死亡時遺產總額課稅?
- A贈與配偶之房屋
- B贈與姪子結婚時價值 100 萬元之財物
- C無償讓與女兒之債權
- D無償承擔父親之債務
正解 B — 贈與姪子結婚時價值 100 萬元之財物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19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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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併入遺產總額的受贈人身分範圍。
正解理由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第一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被繼承人之配偶」「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徵稅。姪子既非被繼承人之配偶,也不在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列,不生併入問題,故選 B。
逐項排除
- A應併入。配偶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第一項第一款明列之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房屋仍視為遺產。
- B免併入。姪子不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第一項所列三種身分,其婚嫁時受贈之財物不因該條併入遺產總額。
- C應併入。無償讓與債權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一款以贈與論,女兒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之第一順序繼承人,落入《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第一項第二款。
- D應併入。無償承擔父親之債務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一款以贈與論,父親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之第二順序繼承人,同樣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第一項第二款。
記憶點
死亡前二年內的贈與只追三種人: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各順序繼承人的配偶。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