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3 單選

依商業會計法規定,取得由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而來的資產時,原則上應如何衡量?

  1. A公允價值
  2. B以換出資產之原始成本衡量
  3. C淨變現價值
  4. D商業得自由選擇適當之衡量基礎

正解 A — 公允價值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13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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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商業會計法》第 42 條第一項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資產的衡量原則,以及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時的但書例外。

正解理由

《商業會計法》第 42 條第一項規定「資產之取得,係由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而來者,以公允價值衡量為原則。但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時,以換出資產之帳面金額衡量」。條文把公允價值定為原則、換出資產帳面金額定為例外,題目問的正是原則,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即《商業會計法》第 42 條第一項本文所稱「以公允價值衡量為原則」,與條文相符。
  2. B換出資產的「原始成本」既非該條所定原則,也不是但書用語;但書寫的是換出資產之帳面金額,且僅在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時才適用。
  3. C淨變現價值雖列於《商業會計法》第 41-2 條可供選擇的衡量基礎之中,但同法第 42 條第一項並未以它作為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衡量原則。
  4. D《商業會計法》第 41-2 條固然規定商業應視實際情形選擇適當之衡量基礎,但同法第 42 條第一項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已設有明文原則與但書,並非任由商業自由選擇。

記憶點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先看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才退回換出資產帳面金額」。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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