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8 單選

依據記帳士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被懲戒人對於記帳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記帳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2. B外國人不得依中華民國法令取得記帳士證書,並充任記帳士
  3. C記帳士受申誡處分三次以上者,應另受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滿五年者,應予除名
  4. D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處理懲戒事件,認為有犯罪嫌疑者,應即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正解 B — 外國人不得依中華民國法令取得記帳士證書,並充任記帳士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8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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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記帳士法》第 36 條外國人取得記帳士證書的資格,兼及懲戒處分的加重、犯罪嫌疑之移送與覆審期間。

正解理由

《記帳士法》第 36 條第一項規定,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令取得記帳士證書,並充任記帳士;同條第二項要求其執行業務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記帳士之一切法令及記帳士公會章程,違反者除依法處罰外,主管機關得將其所領記帳士證書註銷。本選項寫成外國人不得取得證書,與該條文字正好相反,是四個選項中唯一與條文不符者,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與《記帳士法》第 31 條相符,被懲戒人對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記帳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敘述正確。
  2. B《記帳士法》第 36 條第一項用的是「得」,本選項改成「不得」,方向相反,為本題答案。
  3. C與《記帳士法》第 27 條第二項相符,受申誡處分三次以上者,應另受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滿五年者,應予除名,敘述正確。
  4. D與《記帳士法》第 30 條相符,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處理懲戒事件,認為有犯罪嫌疑者,應即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敘述正確。

記憶點

外國人是「得」取得記帳士證書,只是要一體遵守我國法令與公會章程。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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