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單選
關於記帳士公會,下列何者正確? ①直轄市及縣(市)記帳士公會,應由該行政區域內開業記帳士三十人以上發起組織之 ②記帳士公會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 ③理事、監事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二 ④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A①②
- B①③
- C①④
- D②③
正解 C — ①④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7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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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記帳士法》第 21 條的公會發起人數,以及第 23 條的理事、監事任期、連任比例與理事長連任限制。
正解理由
《記帳士法》第 21 條規定,直轄市及縣(市)記帳士公會,應由該行政區域內開業記帳士三十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同法第 23 條規定,各級記帳士公會理事、監事任期均為四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據此①與④和條文相符,②的任期年數與③的連任比例都與《記帳士法》第 23 條不合,正確組合為①④,故選 C。
逐項排除
- A①②組合中的②把任期寫成三年,《記帳士法》第 23 條所定為四年,該敘述不成立。
- B①③組合中的③把連選連任的上限寫成三分之二,《記帳士法》第 23 條所定為不得超過二分之一,該敘述不成立。
- C①的三十人以上發起見於《記帳士法》第 21 條,④的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見於同法第 23 條,兩項皆與條文相符,為本題答案。
- D②③兩項的任期與連任比例都與《記帳士法》第 23 條不合,是全錯的組合。
記憶點
記帳士公會記三個數:發起三十人、理監事任期四年、連選連任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只能連一次。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