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單選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有關行政處分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 B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 C除去無效部分,行政處分不能成立者,則全部無效
- D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不得依職權確認之
正解 D — 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不得依職權確認之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35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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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程序法》關於行政處分效力的三項規定——無效自始不生效力、一部無效的處理,以及無效之確認由誰為之。
正解理由
依《行政程序法》第 113 條第一項「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確認處分無效不但未被禁止,反而是條文明文賦予行政機關的職權;《行政程序法》第 113 條第二項並規定,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時,處分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選項 D 稱行政機關不得依職權確認,與上開條文正相反,故選 D。
逐項排除
- A敘述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四項明定「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無效不待撤銷即不生效力。
- B敘述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112 條前段明定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此即一部無效不當然全部無效的原則。
- C敘述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112 條但書明定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這是前段原則的例外。
- D敘述錯誤。理由如上,《行政程序法》第 113 條第一項用的是「得依職權確認之」,本項寫成「不得」。
記憶點
無效自始不生效、一部無效原則上其餘仍有效、去掉就不能成立才全部無效、無效由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