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40 單選

關於公司法第 15 條公司之業務與貸款限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其貸與資金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 40%限制
  2. B本國公司將公司之資金貸與外國公司,不適用公司法第 15 條規定
  3. C公司會計項目「股東往來」為借方餘額時,適用公司法第 15 條規定
  4. D不論什麼狀況,只要預支予員工薪資,皆不適用公司法第 15 條規定

正解 C — 公司會計項目「股東往來」為借方餘額時,適用公司法第 15 條規定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40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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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司法》第 15 條公司資金貸與的原則禁止、兩款例外,以及百分之四十上限掛在哪一款。

正解理由

依《公司法》第 15 條第一項,公司之資金除「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與「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兩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而百分之四十的上限是寫在第二款「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只拘束短期融通資金那一款。會計項目「股東往來」若為借方餘額,表示公司對股東有債權,即公司資金流向股東,正落在該條所稱貸與股東的範圍內,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敘述錯誤。業務往來屬《公司法》第 15 條第一項第一款,該款未設淨值百分之四十的上限,本項把第二款的上限搬到第一款去。
  2. B敘述錯誤。《公司法》第 15 條第一項規範的受貸對象是「股東或任何他人」,並未按受貸對象是本國或外國公司而作區別,外國公司亦在「任何他人」之列。
  3. C敘述正確。理由如上,股東往來出現借方餘額,即為公司資金貸與股東。
  4. D敘述錯誤。本項以「不論什麼狀況」全稱排除,惟是否落入《公司法》第 15 條第一項,仍須視該筆款項是否具資金貸與之性質而定,不能一概認為不受規範。

記憶點

兩款例外——有業務往來免比例上限、短期融通受淨值百分之四十限制;股東往來落在借方就是把錢借給股東。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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