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單選
依商業會計法第 76 條之規定,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①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②未依規定期限保存會計憑證 ③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滅失毀損 ④未依規定如期辦理決算
- A①③
- B②④
- C①④
- D②③
正解 B — ②④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20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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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商業會計法》第 76 條的罰鍰事由,與同法第 71 條的刑事處罰事由如何分辨。
正解理由
依《商業會計法》第 76 條,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未設置會計帳簿;二、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毀損會計帳簿頁數,或毀滅審計軌跡;三、未依第三十八條規定期限保存會計帳簿、報表或憑證;四、未依第六十五條規定如期辦理決算;五、違反第六章、第七章規定,編製內容顯不確實之決算報表。題目的②落在第三款、④落在第四款,故選 B。
逐項排除
- A納入①,然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屬《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第一款,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不是罰鍰。
- B②④分別對應《商業會計法》第 76 條第三款與第四款,罰鍰區間與題幹所述相符。
- C④正確,但①屬《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第一款的刑事處罰,不在同法第 76 條之列。
- D②正確,但③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滅失毀損屬《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第二款的刑事處罰,同樣不是罰鍰。
記憶點
故意作假、故意滅失走刑罰;沒設帳、沒保存、沒決算才是六萬到三十萬罰鍰。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