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單選
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下列有關「投資性不動產」之敘述,何者錯誤?
- A為賺取租金所持有之不動產
- B為資本增值所持有之不動產
- C為管理目的所持有之不動產
- D應按其成本原始認列
正解 C — 為管理目的所持有之不動產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23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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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投資性不動產的定義與原始認列,出自《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17 條,並與同準則第 18 條的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互為分界。
正解理由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17 條第一項規定「投資性不動產,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具,而由所有者或融資租賃之承租人所持有之不動產」,持有目的僅限賺取租金與資本增值兩種或兩者兼具。供管理目的而持有之不動產,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18 條第一項屬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與投資性不動產的定義不合,該敘述為錯誤者,故選 C。
逐項排除
- A正確。為賺取租金所持有之不動產,是《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17 條第一項明列的持有目的之一。
- B正確。為資本增值所持有之不動產,同為《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17 條第一項明列之目的,且兩者兼具者亦屬之。
- C錯誤。為管理目的所持有之不動產,落在《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18 條第一項「用於商品或勞務之生產或提供、出租予他人或供管理目的而持有」的範圍,應列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D正確。《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17 條第二項明定投資性不動產應按其成本原始認列,後續衡量以成本減除累計折舊及累計減損之帳面金額列示。
記憶點
自己拿來用的是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租給別人賺錢或等增值的才是投資性不動產。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