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單選
從事商業會計事務處理之有關人員,犯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第 72 條之罪,於事前曾表示拒絕或提出更正意見有確實證據者,何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①商業負責人 ②主辦會計人員 ③經辦會計人員 ④會計師 ⑤記帳士 ⑥記帳及報稅代理人 ⑦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有關人員
- A①②③④⑤⑥⑦
- B②③④⑤⑥
- C②③⑦
- D②③
正解 C — ②③⑦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15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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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商業會計法》第 73 條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的主體範圍。
正解理由
依《商業會計法》第 73 條,主辦、經辦會計人員或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有關人員,犯前二條之罪,於事前曾表示拒絕或提出更正意見有確實證據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可見得減免者只有主辦會計人員、經辦會計人員與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有關人員三種身分,即題目的②③⑦;且要件須同時具備時點在事前、行為是拒絕或提出更正意見、並有確實證據,故選 C。
逐項排除
- A把七種身分全數納入,然商業負責人、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均不在《商業會計法》第 73 條所列主體之內。
- B納入④⑤⑥而漏掉⑦。會計師與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雖是《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的犯罪主體,同法第 73 條卻未把他們列為得減免之人。
- C②③⑦與《商業會計法》第 73 條所列三種身分逐一相符。
- D僅列②③,漏掉《商業會計法》第 73 條併列的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有關人員,範圍過窄。
記憶點
會犯罪的主體有四種人,能減免的只有三種,商業負責人不在其中。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