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單選
甲公司於 X1 年初成立並發行面額$10 之普通股 80,000 股及面額$100、股利率 3%符合權益之累積特別股 10,000 股,該公司之發行股數至 X3 年底並無變動且仍全數流通在外。若該公司 X1 年與 X3 年未宣告任何股利,X4 年始宣告發放現金股利$70,000,則該公司普通股股東可得之現金股利金額為:
- A$0
- B$10,000
- C$40,000
- D$70,000
正解 A — $0
考選部更正/送分備註:第17題答A或B或C或AB或AC或BC或ABC者均給分。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會計學概要」第 17 題(105–106 年 25 題(每題 2 分)、107 年起 20 題(每題 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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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累積特別股積欠股利的受償順序,以及宣告股利時普通股可分得之剩餘。
正解理由
累積特別股當年度未發放的股利累積至以後年度,公司宣告股利時須先補足積欠,餘額始歸普通股。特別股面額 100 元、股利率 3%、10,000 股,年股利 30,000 元;X1 至 X3 年未宣告,積欠 90,000 元超過 X4 年宣告的 70,000 元,普通股可得 0 元。本題經考選部公告,答A或B或C或AB或AC或BC或ABC者均給分,爭議在題幹對積欠年數的表述可作不同解讀,故選 A。
逐項排除
- A$0:積欠三年計 90,000 元超過可分配之 70,000 元,普通股無餘額,本選項亦經公告給分。
- B$10,000:積欠讀為兩年計 60,000 元時,餘額歸普通股,亦經公告給分。
- C$40,000:積欠讀為一年計 30,000 元時,餘額歸普通股,亦經公告給分。
- D$70,000:須全數歸普通股才成立,與累積特別股優先受償之性質不合,亦非公告給分之選項。
演算步驟
- 特別股每年股利=面額新臺幣 100 元×3%×10,000 股=30,000 元;
- X1 至 X3 積欠=30,000 元×3 年=90,000 元;
- 可分配 70,000 元減積欠 90,000 元已為負數;
- 普通股股東可得=0 元。
記憶點
累積特別股先補積欠再輪普通股,補不完普通股就是零。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