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4 單選

下列所稱公司負責人,何者正確?①在無限公司為執行業務之股東 ②在兩合公司為董事 ③在有限公司為代表公司之股東 ④在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1. A②③④
  2. B①③④
  3. C②③
  4. D①④

正解 D — ①④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24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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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司法》第 8 條第一項就四種公司分別指定的當然負責人。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8 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以此逐一檢驗題目所列四種敘述:敘述①無限公司為執行業務之股東,與前段相符;敘述②兩合公司應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寫成董事與前段不符;敘述③有限公司應為董事,寫成代表公司之股東與後段不符;敘述④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與後段相符。正確者僅①與④。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②③④之組合含入敘述②與敘述③,兩者皆與《公司法》第 8 條第一項的分組相反。
  2. B①③④之組合含入敘述③,有限公司的當然負責人是董事而非代表公司之股東。
  3. C②③之組合兩項皆錯,等於把股東型與董事型的公司完全對調。
  4. D①④之組合分別對應無限公司的執行業務股東與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與《公司法》第 8 條第一項完全相符,為應選項。

記憶點

無限與兩合看股東,有限與股份看董事,四種公司兩兩一組。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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