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單選
下列何者不是合夥企業的特徵?
- A合夥人互為代理
- B合夥企業財產為全體合夥人所共有
- C合夥人對企業的債務負有限清償責任
- D合夥企業不是法律個體
正解 C — 合夥人對企業的債務負有限清償責任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會計學概要」第 4 題(105–106 年 25 題(每題 2 分)、107 年起 20 題(每題 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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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合夥企業在法律主體、財產歸屬與債務清償責任上的特徵。
正解理由
合夥企業的三項典型特徵是:不具獨立法人資格、合夥財產由全體合夥人公同共有、各合夥人互為代理。至於債務責任,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各合夥人須以個人財產負連帶清償責任,也就是無限清償責任;以出資額為限的有限責任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特徵,不是合夥企業的特徵。題目要挑出「不是合夥企業特徵」者,故選 C。
逐項排除
- A合夥人於合夥事務範圍內互為代理,其對外所為行為的效力及於全體合夥人,此為合夥的特徵。
- B合夥企業財產屬全體合夥人共有,非任一合夥人單獨所有,個別合夥人不得任意處分,此為合夥的特徵。
- C合夥人對合夥債務負無限連帶清償責任,並非有限清償責任,本項與合夥的責任型態相反,即為答案。
- D合夥不是獨立的法律個體,但在會計上仍依會計個體假設單獨設帳編表,法律個體與會計個體分離,此為合夥的特徵。
記憶點
合夥不是法人、財產共有、彼此代理,但責任無限,這一點與公司股東相反。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