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單選
公司法第 16 條有關公司對外為保證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公司負責人經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得為任何保證人
- B公司依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任何保證人
- C公司為保障股東之權益,不得為任何保證人
- D公司得經全體股東同意為對外保證人
正解 B — 公司依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任何保證人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40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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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司法》第 16 條公司對外保證的原則禁止與兩種例外依據。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16 條第一項明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條文採原則禁止、例外開放的寫法,而例外的依據只有「其他法律」與「公司章程」兩種;公司章程既已訂有得為保證的規定,即屬該項但書所容許的情形,故選 B。
逐項排除
- A《公司法》第 16 條第一項所承認的依據不含董事會決議,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不能使公司取得為保證人的資格。
- B章程規定得為保證,正落在《公司法》第 16 條第一項「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的除外範圍內。
- C把《公司法》第 16 條第一項讀成全面禁止,漏掉了除外規定;該項並非不許公司在任何情況下為保證人。
- D全體股東同意亦非《公司法》第 16 條第一項所列的依據;同條第二項並規定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保證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時亦應負賠償責任。
記憶點
公司保證原則禁止,例外只看「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兩塊招牌。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