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單選
甲記帳士受 B 公司委任,處理會計事務及稅務申報事宜,涉以虛開之不實發票,填製 B 公司之會計憑證並登入帳簿,依商業會計法規定,甲記帳士應受何項處罰?
- A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 B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 C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5 萬元以下罰金
- D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正解 D — 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27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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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對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的刑事責任。
正解理由
依《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等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記帳士受委任處理會計事務,即該條所稱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虛開之不實發票填製會計憑證並登入帳簿,正落在該條第一款,故選 D。
逐項排除
- A錯誤。有期徒刑上限與罰金上限均與《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所定五年以下及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不符。
- B錯誤。罰金上限新臺幣六十萬元雖與《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相符,但有期徒刑上限應為五年,非三年。
- C錯誤。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是《商業會計法》第 74 條後段對未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資格而擅自代他人處理商業會計事務、經查獲後三年內再犯者的處罰,與本題行為人已受委任處理會計事務的情形不同。
- D正確,理由如上,刑度與罰金上限均與《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相符。
記憶點
明知不實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五年以下、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主體含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