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單選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下列何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
- A無須繳納營業稅
- B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
- C電子勞務之買受人
- D營業人或買受人協調擇一繳納
正解 B —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41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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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外國之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時,營業稅納稅義務人的法定歸屬。
正解理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1 條明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不適用前條第三款規定。」同法第 6 條第四款並把這類境外業者本身列為營業人,同法第 28-1 條第一項再要求其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時,應自行或委託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為報稅代理人申請稅籍登記。納稅義務主體因此落在境外銷售者身上,故選 B。
逐項排除
- A錯誤。電子勞務在中華民國境內使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 條第二項第一款屬在境內銷售勞務,依同法第 1 條應課徵營業稅。
- B正確。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1 條之文字相符,境外業者自己就是納稅義務人。
- C錯誤。以勞務買受人為納稅義務人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 條第三款的規定,同法第 2-1 條已明文排除該款於本情形之適用。
- D錯誤。納稅義務人由法律直接指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並無由營業人與買受人協調擇一繳納之機制。
記憶點
境外電商賣電子勞務給境內自然人,稅籍自己登記、營業稅自己繳,買受人不再被拉來當納稅義務人。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