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單選
下列有關公司之清算,何者敘述正確?
- A經法院宣告破產,或因合併及變更組織而解散之公司,必須進行清算
- B經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公司,其法人人格即消滅
- C經解散、撤銷或廢止之公司,於清算時期中,不可經營業務
- D經法院宣告破產,或因合併及變更組織而解散之公司,其法人人格應即歸於消滅
正解 D — 經法院宣告破產,或因合併及變更組織而解散之公司,其法人人格應即歸於消滅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41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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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司法》總則章的解散與清算——哪些公司必須清算,清算中的公司其法人人格與營業能力又如何。
正解理由
依《公司法》第 24 條,「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故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者不進入清算程序;既然不清算,就沒有《公司法》第 25 條「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的人格延續效果,權利義務改由承受主體概括承受——《公司法》第 75 條即規定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故選 D。
逐項排除
- A錯。《公司法》第 24 條把合併、分割、破產三種原因明文擺在「應行清算」之外,此類公司正好不必清算。
- B錯。《公司法》第 25 條使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 26-1 條並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法人人格於清算完結前仍存續。
- C錯。《公司法》第 26 條明定前條解散之公司在清算時期中,得為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之目的,暫時經營業務。
- D對。此類公司不經清算程序,權利義務由承受主體或破產程序處理,法人人格於該時點歸於消滅。
記憶點
合併、分割、破產免清算,人格隨之終結;其餘解散一律清算,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